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贷款第十八条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