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受委托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农作物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种植业发展的需要拟订种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种子工程建设,引导种子产业化发展;

(三)组织农作物品种选育、引进、试验、示范、繁育和推广,组织落实救灾备荒种子贮备任务;

(四)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的质量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调解纠纷;

(五)负责农作物品种审定的日常工作,以及农业转基因种子安全、标识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