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作物种子工作。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工商、质监、检验检疫、交通、海关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农作物种子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