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受委托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农作物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种植业发展的需要拟订种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种子工程建设,引导种子产业化发展;
(三)组织农作物品种选育、引进、试验、示范、繁育和推广,组织落实救灾备荒种子贮备任务;
(四)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的质量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调解纠纷;
(五)负责农作物品种审定的日常工作,以及农业转基因种子安全、标识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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