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章 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第十九条已废止申请品种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登记申请。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登记证明;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