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章 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第十七条已废止通过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在推广过程中发现抗病性明显退化等不可克服缺点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该品种的生产、经营、推广。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该品种的生产、经营、推广一个生产周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生产、经营、推广。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