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章 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第十六条已废止从相邻省、自治区引种通过审定的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的跨县多点适应性和抗病性鉴定,确认适宜本地区种植后,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引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