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主要农作物品种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公告,可以在规定的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未通过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