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公共场所和机动车辆容貌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交通场站、信号装置、路牌标志、隔离栅栏、电力杆线、邮政电信等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位置适当,出现破损、锈蚀、脱落、移位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