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公共场所和机动车辆容貌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道路、主次干道两侧空地的各种施工作业现场,应当公示施工作业批准文件,设置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及时清理场地。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节庆、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保持公共场地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废弃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