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公共场所和机动车辆容貌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道路两侧、公共场地的树木、草坪、绿篱、绿岛、雕塑、花台、水池等,应当保持整洁。出现损毁、缺失、污染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