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道路两侧、公共场地的树木、草坪、绿篱、绿岛、雕塑、花台、水池等,应当保持整洁。出现损毁、缺失、污染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