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公共场所和机动车辆容貌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主次干道两侧的围墙应当美观、透景,可以选用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