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交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及其有关材料,由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