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经批准的计划和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