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计划和预算的编制、执行。市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具体组织计划和预算的编制、执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