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第六章 计划和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