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审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