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第六章 计划和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或者财经委员会可以采用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查等方式,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