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第六章 计划和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年中和年终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计划主要指标和预算收支的执行情况;(二)计划和预算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