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年中和年终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计划主要指标和预算收支的执行情况;

(二)计划和预算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