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第六章 计划和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报送备案的计划和预算汇总后,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