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第六章 计划和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对计划和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