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批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决算草案及附表;(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三)市审计机关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