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算草案及附表;

(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

(三)市审计机关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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