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的审查批准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将计划或者预算调整方案报送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举行会议前将上述方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