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的审查批准第二十条有效财经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对市人民政府的计划或者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