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的审查批准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计划和预算调整,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交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