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第三章 计划和预算的审查批准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代表中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