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经委员会应当举行全体会议,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提出对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主席团应当将批准计划和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