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第三章 计划和预算的审查批准第十一条有效审查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一)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二)计划安排的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已经确定的指导思想;(三)计划安排的措施是否与确定的目标和指标相衔接,是否切实可行;(四)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的解决措施;(五)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