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培训,完善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管理和评估机制,提高残疾人服务专业化水平。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