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一)拒不招收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的;

(二)无正当理由辞退、除名、开除残疾职工的;

(三)残疾人康复、训练和疗养设施违反建立时的宗旨,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四)挪用残疾人教育经费或者康复医疗经费尚未构成犯罪的;

(五)未对应当享受救助和补贴的残疾人给予救助与补贴的;

(六)拒绝残疾人及其陪护人员免费进入旅游景区、公共活动场所的。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