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公共交通工具和站所应当配置无障碍设备,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大中型公共停车场所和大型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