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