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形式,就近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等劳动就业能力弱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