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够自理、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按照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多种层次扶持劳动就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