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残疾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残疾学生的人格,维护残疾学生的合法权益,经常给予生活保健指导,并密切与残疾学生家长的联系,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