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八条有效教育部门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完善特殊教育教师职前培养和在职培训制度,提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知识和技能。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鼓励教师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特殊教育教师,其职称评定、晋级等应当享受优先待遇。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