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自立能力培养和职业技能、岗位实训等职业教育与培训。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