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二条有效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康复与教育一体化要求,设立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或者特殊教育班,接收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对义务教育年龄段内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学籍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送教上门、社区教育、远程教育等服务。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