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条有效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便利和帮助。幼儿园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疾儿童,并为其提供融合教育。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