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使残疾人教育事业与残疾人入学需求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