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应当学习残疾预防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保证未成年人及时接受疾病和残疾筛查,协助有出生缺陷或者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接受治疗和康复。

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应当增强残疾预防意识,采取针对性的残疾预防措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