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婚检宣传,引导申请结婚登记人员自愿参加婚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降低出生缺陷率。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