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新生儿残疾筛查工作,并将筛查出的残疾新生儿情况及时报送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季通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

对有可能导致残疾的高危新生儿和伤病人员,医疗机构应当进行早期医疗干预和康复服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