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