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重点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