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节能服务机构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报告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