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重点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者不将设立、聘任情况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