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使用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