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