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第五十八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