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在市财政预算中要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长。
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以及技术研究开发;
(二)支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
(三)支持节能技术、产品的示范和推广;
(四)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服务;
(五)节能表彰奖励;
(六)支持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支持节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节能工作。
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和审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